發(fā)布時間:2023-12-15 17:13 來源:師宗縣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作者:超級管理員 瀏覽次數(shù):4178
為貫徹落實《曲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曲政辦發(fā)〔2022〕76號)、《師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曲靖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師政辦發(fā)〔2023〕76 號),根據(jù)《師宗縣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編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據(jù)云南省僑辦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曲靖市僑辦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梳理了師宗縣僑辦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現(xiàn)予以公布。
師宗縣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二、主管部門:
縣僑辦
三、實施機關:
縣僑辦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國僑發(fā)〔2013〕18號)
五、子項: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000144102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000144102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44102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4410200201】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
(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fā)〔2019〕2號)
6.監(jiān)管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
7.實施機關: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由縣級僑務部門初審)
8.審批層級:設區(qū)的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否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是
13.初審層級:縣級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要素全省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需符合:
(1)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需符合:
(1)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應當符合擬定居地所屬省、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四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二)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所屬省、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2)《國務院僑辦關于印發(fā)〈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09〕5號)第一條: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壓縮辦理時限
6.具體改革舉措
在國務院僑辦審批時限由40個工作日壓縮至3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省僑辦審批時限由22個工作日壓縮至9個工作日,市僑辦由22個工作日壓縮至6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省級僑務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督促具有審批權限的市(縣)級僑務部門建立有效風險防控制度,嚴格對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資格進行審核。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應定期將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僑務部門,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本人提出申請: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4)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
(5)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
(7)關系公證;
(8)居民戶口簿;
(9)生活保障承諾。
2.委托親屬提出申請: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4)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
(5)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
(7)居民戶口簿;
(8)生活保障承諾;
(9)受托人身份證明;
(10)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11)委托書。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五條: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2)《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fā)〔2019〕2號)第一條:……申請人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回國定居的,無需提供原戶籍注銷證明材料。取消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提交出入境記錄的證明材料,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審批華僑回國定居前,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等情況。此外,其他涉及辦理華僑回國定居需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證明事項,凡是能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原則上應一律取消。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請;
(2)由縣級僑務部門受理;
(2)受理部門進行初審;
(3)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4)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5)上報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
(6)審批機關審批;
(7)頒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頒發(fā)。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六條: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七條: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第八條: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及其他情況。省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九條: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十五個工作日內。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4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承諾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華僑回國定居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6月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十一條:《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六個月?!?/span>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本省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省僑辦
十五、備注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000144102002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000144102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44102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4410200201】
4.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5.實施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2)《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
(3)《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fā)〔2019〕2號)
6.監(jiān)管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
7.實施機關: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由縣級僑務部門初審)
8.審批層級:設區(qū)的市級
9.行使層級:市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否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是
13.初審層級:縣級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要素全省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需符合:
(1)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2.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需符合:
(1)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
(2)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3)應當符合擬定居地所屬省、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四條: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在國內連續(xù)居住一定時間;(二)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擬定居地為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擬定居地所屬省、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和公安機關聯(lián)合制定的有關規(guī)定。
(2)《國務院僑辦關于印發(fā)〈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09〕5號)第一條: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xù)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xù)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否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無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壓縮辦理時限
6.具體改革舉措
在國務院僑辦審批時限由40個工作日壓縮至3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省僑辦審批時限由22個工作日壓縮至9個工作日,市僑辦由22個工作日壓縮至6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省級僑務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督促具有審批權限的市(縣)級僑務部門建立有效風險防控制度,嚴格對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資格進行審核。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應定期將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僑務部門,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1.本人提出申請: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4)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
(5)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
(7)關系公證;
(8)居民戶口簿;
(9)生活保障承諾。
2.委托親屬提出申請:
(1)回國定居申請表;
(2)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3)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
(4)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
(5)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
(6)房屋所有權證;
(7)居民戶口簿;
(8)生活保障承諾;
(9)受托人身份證明;
(10)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
(11)委托書。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五條: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guī)定的照片、經(jīng)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2)《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fā)〔2019〕2號)第一條:……申請人在原戶籍注銷地申請回國定居的,無需提供原戶籍注銷證明材料。取消華僑申請回國定居提交出入境記錄的證明材料,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審批華僑回國定居前,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等情況。此外,其他涉及辦理華僑回國定居需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證明事項,凡是能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原則上應一律取消。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人或委托人提出申請;
(2)由縣級僑務部門受理;
(2)受理部門進行初審;
(3)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4)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5)上報設區(qū)的市級僑務部門;
(6)審批機關審批;
(7)頒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頒發(fā)。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六條: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七條: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第八條: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及其他情況。省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第九條: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十五個工作日內。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否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4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4.承諾審批時限:3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華僑回國定居證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6月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十一條:《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六個月。……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本省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1)《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國僑發(fā)〔2013〕18號)第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備案。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省僑辦
十五、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