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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宗縣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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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1 16:35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zhàn)的決策部署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加強中央、省、市和縣級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云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云財農﹝2017213號)、《云南省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支出進度的通知》(云貧開辦發(fā)〔2017222號)、《中共師宗縣委辦公室 師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師宗縣統(tǒng)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和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推進精準扶貧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師辦發(fā)〔201710 )等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統(tǒng)籌整合的涉農資金,黨政機關企事業(yè)掛聯單位投入、社會捐贈用于扶貧的資金,其它與扶貧直接相關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  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整體目標和要求,統(tǒng)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fā)揮整體效益。包括:扶貧發(fā)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fā)展、教育(健康、科技)其它扶貧相關等。

        第四條  堅持資金使用精準,在精準識別貧困人口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對象及脫貧措施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確保資金精準使用。

         

        第二章  預算安排與資金分配

         

        第五條  縣財政根據全縣脫貧攻堅需要和財力情況,多渠道籌集資金,并切實加大資金投入規(guī)模。所有扶貧資金投入情況均納入績效評價內容。

        第六條  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貧困狀況主要考慮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貧困人口規(guī)模及比例、貧困深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情況、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情況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中央、省、市扶貧開發(fā)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貧困少數民族發(fā)展等工作任務。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fā)工作成效考核結果、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

        縣級在安排扶貧資金時,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資金分配因素和權重。

        2018-2020年三年扶貧資金的安排不低于6億元,根據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上報的扶貧項目規(guī)劃和實施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縣財政依據扶貧資金安排計劃,按對應額度統(tǒng)籌安排全縣扶貧資金。需要通過扶貧公司運作的產業(yè)扶貧資金,依據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上報批準額度,縣財政直接劃撥到縣城鄉(xiāng)開發(fā)公司,再由該公司注入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扶貧子公司。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與下達

         

        第七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按照中央和省、市、縣的扶貧開發(fā)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fā)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qū)特色產業(yè)、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地區(qū)人口自我發(fā)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扶貧資金使用范圍。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嚴格按照各級對應的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資金下達文件相關要求執(zhí)行。

        縣級財政扶貧資金投入,主要用于彌補縣級行業(yè)扶貧投入不足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扶貧投入短板、縣級扶貧貸款本金償還和利息支出、項目前期費、與扶貧直接相關的項目管理費。

        第八條  統(tǒng)籌整合使用的財政涉農資金,嚴格按照《中共師宗縣委辦公室 師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師宗縣統(tǒng)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和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推進精準扶貧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師辦發(fā)〔201710 號)、《師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師宗縣統(tǒng)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師政辦發(fā)〔201749 號)以及各年度統(tǒng)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項目方案和資金計劃執(zhí)行。并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若對應方案有調整,按調整后的執(zhí)行。

        第九條  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縣級財政根據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和本縣扶貧工作實際,統(tǒng)籌安排項目管理費。

        目管理費由縣級財政部門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涉農整合資金、其他扶貧資金中按1%進行提取。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與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相關的規(guī)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資金管理經費開支。還可用于與項目管理相關的車輛燃修、辦公設備購置及耗材、業(yè)務培訓、車輛租用支出。

        第十條  扶貧資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yè)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yè)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縣級對扶貧資金項目審批通過后,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要強化對扶貧資金的管理及使用責任,充分發(fā)揮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guī)劃為引領,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十二條  創(chuàng)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按照帶動規(guī)模和成效,對吸納貧困人口創(chuàng)業(yè)和就業(yè)的單位(包括行政、企事業(yè)單位),通過推行以獎代補方式進行補貼,增強貧困群眾內生動力,提高自我發(fā)展能力。

        第十三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在上一年度的12月份,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上報項目規(guī)劃,經批準后,縣財政局根據中央、省、市補助資金和縣財政預算、統(tǒng)籌整合涉農資金及其它扶貧資金,及時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后,縣財政局根據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

        第十四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縣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應加快扶貧資金的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一)縣扶貧主管部門必須在收到中央、省、市資金文件后 10日內會同縣財政部門依據項目庫擬定分配方案報縣政府批復,財政局在接到批復10個工作日內,下達資金指標文件并將資金下達到項目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財政所。

        縣級財政應及時撥付收到的市級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加大資金監(jiān)管力度。

        (二)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要及時落實扶貧項目,在財政資金分配下達后及時啟動項目實施,并按規(guī)定支付項目進度資金。如扶貧資金分配下達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后2個月內尚未啟動項目的,由縣財政局將資金收回安排到其他需要扶貧資金支持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上。

        (三)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撥付項目啟動資金。對到戶補助類項目,一次性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工程建設類項目,項目啟動金最高不超過該項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總額的50%。

        (四)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及扶貧資金具體使用部門,要按月向縣財政局報送扶貧資金結轉結余情況表,及結余結轉情況報告,報告要對比財政扶貧資金結轉結余情況,及時查找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于每月結束后5日內報縣財政局、縣扶貧辦。

        (五)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部門當年結轉結余率(結轉結余資金占財政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數)必須控制在 8%以內。超過 8%的結轉結余資金,當年凈結余資金由縣財政收回國庫,統(tǒng)籌用于全縣脫貧攻堅支出,同時,縣財政根據核實后的結轉結余數,相應調減該鄉(xiāng)(鎮(zhèn)、街道)下一批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數。

        收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縣財政局、縣扶貧辦按照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將以抵扣方式收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統(tǒng)籌安排用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進度工作成效突出、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好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

        (六)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扶貧資金的撥付及執(zhí)行進度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的一項重要內容。

        (七)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賬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zhí)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制度規(guī)定。

        (八)實行通報制度。以書面形式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情況在全縣范圍內通報,并抄報縣委、縣政府。通報內容包括: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規(guī)模,結轉結余規(guī)模,項目規(guī)劃報送情況,結轉結余資金考評排名情況,獎懲情況,以及考評中發(fā)現的亮點和問題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縣鄉(xiāng)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的用途特點和部門職責分工,會同與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部門對資金進行管理。

        (一)縣財政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方案,分配下達資金。

        (二)縣鄉(xiāng)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并加強扶貧資金監(jiān)管。

        (三)全面推行鄉(xiāng)級報賬,報賬辦法和流程由縣財政局商縣扶貧辦另行制定。

        (四)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包括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扶貧子公司的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jiān)管責任。

        第十六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應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并落實績效管理各項要求。

        第十七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扶貧資金公告公示納入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jiān)督。項目實施鄉(xiāng)(鎮(zhèn)、街道)、行政村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實施地點和項目受益范圍內,對資金規(guī)模、來源、用途及項目實施結果進行公告,重點做好資金項目到村到戶扶持情況的公告公示。

        第十八條  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冃гu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資金分配、成效獎懲的重要依據。

        資金績效評價年度具體實施方案由縣財政局、縣扶貧辦按中央、省、市的績效評價要求制定。

        第十九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jiān)察、檢察機關、財政、審計做好資金和項目的檢查、審計工作。

        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探索建立協(xié)同監(jiān)管機制,逐步實現監(jiān)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jiān)管效率。

        第二十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扶貧相關行業(yè)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縣財政局、縣扶貧辦備案。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嚴格按對應的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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